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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出资决议无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出资决议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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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大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资本的规定,违反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规定,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外,股东会决议生效不能有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这样的决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无效。同时法律规定了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所以股东大会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的决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该股东不仅要足额缴纳出资,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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