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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有机组合、和谐相处的状态构成了社会发展和稳定所必须的秩序。维护这种秩序,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共同利益和要求。当某一个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超越一定的界线,不断膨胀和扩大时,就会影响或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对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要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督,这就是行政管理的任务之一。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脱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单独存在,而是通过具体的权利和自由体现出来。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从根本上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立法致力于在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寻找最佳结合点。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方面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违法从事许可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依法给予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它与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和小集体的利益是有本质区别的。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之实,这是应当予以警惕和注意的。
狭义的[1]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狭义的市场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场外交易和各种隐型市场的交易行为。
公安机关对扰乱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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