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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犯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不是停止。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
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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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是按照分监区、监区、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的顺序,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合议,并逐级上报,然后由监狱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建议。
三类犯属于从严把握减刑假释,不是停止减刑假释。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有相关专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要求的条件,可以实行“到点就减刑”,但是无期徒刑罪犯也需要经过几次减刑以后才能进行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之前的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延长5年,但是最低也不低于22年
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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