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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确实有一定的复杂性。我认为首先要搞清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单位是车辆的所有者(车主),依据有关规定车主与有责任的肇事司机对事故的民事...
张某与甲公司虽有挂靠关系(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本案并不是因张履行甲的职务行为而发生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让甲承担责任;张与李存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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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板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板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套牌人不知道或不同意套牌行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车辆套牌,是指一辆经依法登记的车辆存在,另一辆车通过伪造、变造等技术手段,制造与依法登记车辆相同的号牌悬挂在自已的机动车上使用的情况。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套牌车的所有人不知道有人使用自己的机动车牌照,另一种是被套牌车的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同意套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同意。也就是说,以肯定的态度同意套牌。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张三的车套挂着李四的车牌,张三把套牌行为告诉了李四,李四明确同意了。 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套牌的机动车号牌不反对。例如张三套李四的车牌并告知李四,李四没有反对或明确表示同意,对套牌行为听之任之。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同意他人牌自己的行为。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确立连带赔偿责任后,应根据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一辆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在多支付了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另一方予以追偿。
单位不承担责任,因为你不是执行、完成单位工作任务。但是如果单位将机动车交付给你的过程中具有过错的情形,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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