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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 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 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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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性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不按抗辩权的效力。
1、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 2、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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