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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性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不履行抗辩权,英美法上称之为相互义务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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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能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2.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请求合同相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双方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在单务合同中不产生该抗辩权,如无偿赠与合同。究其原因在于,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或者即使双方均负一定债务,但双方债务之间缺乏对待关系。 (2)双方债务(给付)存在对待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双务合同效力只能在互为对待关系的债务之间存在。对待关系强调双方之间所负的债务互为条件,互为前提,互为牵连关系,一方为给付旨在换取对方给付之履行。 (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被请求一方无先为给付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前提是,对于相对人的履行请求,自己也有权请求相对人的履行。 (4)须对方未为履行或未为适当履行。如果为请求的当事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则相对方也应按照合同为对待给付履行。只有在为请求的一方未履行或未依据合同本旨为适当履行,相对方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5)须对方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于促使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故债务的能够履行应是该抗辩权存在的潜在逻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履行不能,则发生依据风险负担原则而双方均免除对待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范围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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