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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
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具体如下: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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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押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质押权生效的条件: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权生效的范围: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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