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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贩卖毒品,就构成犯罪,没有数量限制,但如果数量过多,那么多次贩毒标准就要以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判刑期会更长。...
三次以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次以下是三年以下徒刑、三次以上换句话就是多人多次 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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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多次的量刑:如果贩卖鸦片多次总计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多次总计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不满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上述的“情节严重”。就是因为司法解释表述为“可以”,很多法院就认为“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导致有些地方又另外加设了毒品数量标准,有些地方则一律认定。但从2016年4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认为可以自由裁量“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的的做法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尤其是像如下的省高院级别的判决,判决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5日,距离该司法解释公布只差2天,仍然作出这样的自由裁判实属不当。 我们认为,即便没有颁布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也应当一律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体现了对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其危害性并不只限于多次本身,更容易发展和扩散毒品的流转,所以各地仍可以检查以往判决,仍可以提出审判监督,认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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