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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城市绿地内发生其他危及公用设施安全使用时,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在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补办手续。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三)攀、折、钉、拴树木;(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五)其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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