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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犯罪事实,即前面判刑时所没有发现,没有追究,没有考虑的事实。 如:某人犯过三起盗窃案,原来判决时,只查到了二起,那么,第三起如果在判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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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新证据,撤销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并据此被告人的改判加重刑期,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加刑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对罪行判决的上诉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多次减刑的情况下,特别是减刑涉及到刑种变更时,例如死缓减刑为无期、无期减刑为有期徒刑,对本条规定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如何理解及计算存在较大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8日下发的法(201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然而,《意见》的出台并没有消除分歧。
1、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首先应当逮捕羁押。 2、一般情况由最初受理此案的办案机关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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