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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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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和保护身份权,是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资格。案例2012年底,谢某和张某一起住在某县某乡某亭。张某于2013年10月生下一名男婴小明。经过DNA鉴定,谢某和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母亲。2013年11月23日,由于没有抚养小明的经济能力,谢某以2、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小明。同年11月29日,某县公安局逮捕了谢某。2013年12月4日,某县公安局和民政局将小明送往某市儿童福利院。谢某于2014年1月4日写下承诺书,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宁化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6日前往谢某浙江老家,找到母亲陈某。陈某说自己年纪大了,没有抚养能力,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小明的母亲张某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直系亲属出具承诺书,称因无经济抚养能力,一致决定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2014年7月1日,谢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2020年1月3日,某市社会福利院向三元法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为小明监护人。经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谢某作为小明的生理父亲,有义务抚养小明,但将小明出售给他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小明的生物母亲张,因为是精神病人,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张的直系亲属都表示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因此,法院支持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撤销被申请人谢的申请和张的监护权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经民政局批准,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养育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某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小明,最有利于其。因此,法院支持某市社会福利院指定其为小明监护人。某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一是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作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二、指定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三)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监护人不一定必须是父母。孩子的监护权责任由孩子的父母来进行承担。如果孩子的父母因客观原因死亡的或者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相关组织或者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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