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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权变更不一定要经过法院的,监护权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协商好后签订变更协议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和保护身份权,是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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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协议变更的,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变更后有利于子女生活的,可以通过变更监护权协议公证变更;诉讼变更双方未就变更监护权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不一定必须是父母。孩子的监护权责任由孩子的父母来进行承担。如果孩子的父母因客观原因死亡的或者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相关组织或者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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