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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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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物业的基本情况;(三)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四)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五)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六)违约责任。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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