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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不会因此而无效。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可以根据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判断: 1、行为人具有相应...
你如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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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侵害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没有通知的,出租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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