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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抗辩权的内容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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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针对的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具体的票据抗辩权包括: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以及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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