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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可抵押财产范围;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因此,抵押完全合法。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9号文件,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为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需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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