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法院无权对这类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作出裁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妇女要享受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费或继续承包土地的诉请,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当首先确认使用权属,然后才能判断出离婚妇女能否获得补偿费或继续承包土地。故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离婚妇女要求承包土地的诉请。 3、认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男女双方,但是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关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变更须发包方同意,若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和调解直接变更承包关系,是一种越权行为,且发包方又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无权将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一并处理。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就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问题一般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司法建议,商请共同作出处理结果。但是,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在为了本村村民的利益、或担心其再改嫁的情况下不同意给付离婚妇女土地补偿费或继续承包土地,从而使离婚妇女的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解释》 第一条 第四项规定对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此类问题又可具体分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对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发生争议。此两种情况从解释中可以看出, 第一类应按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 第二类按照 第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