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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收养继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经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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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评估”护航被收养儿童安全 《办法》规定,收养申请人要经历三道“门槛”的评估,分别是收养能力的评估、融合期调查评估及收养后回访。 在收养子女前,要进行收养能力的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 收养登机前,要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照料抚育情况和(被)收养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 收养登记办理后,需要对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情况;被收养人成长、健康、受教育情况;双方情感交融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收养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被拐儿童可被收养 《办法》明确了被收养儿童的范围: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和孤儿;非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的子女、继子女,监护人同意送养的。 不符合条件收养随时“喊停” 收养申请人收养子女时,应当登陆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签署《收养子女告知书》并实名注册,填报收养意愿。注册成功后,收养申请人可以网上查询可收养儿童信息并提交收养申请,选定意向收养儿童。 收养过程中,收养申请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放弃收养的,收养程序终止,该儿童信息重新发布。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民政局部关于收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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