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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
对于赠与行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赠与的,其赠与之后,赠与的物品就属于受赠人所有。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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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处理分为:一般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赠与包括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一些首饰、衣物等,这种馈赠往往更大程度上出于礼仪,一般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不能再要求返还。附条件的赠与即在恋爱期间达成结婚的合意,之后的赠与行为是有与对方结为夫妻的目的的,这类赠与行为数额较大,类似于汇钱买房等,如果双方分手即赠与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恋爱期间转账,如果未明确说明是借款,一般情形下是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赠与给对方的,一般就不能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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