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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接收流程主要如下所示: 1、先签收,登录网银。 2、然后找到电子汇票那一页面(有的银行不一样,或者电子承兑,汇票管理),点击汇票...
假设A要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公司。 1.B公司先要向A公司提供B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开户信息:公司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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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理退票、拒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与承兑行、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协商不成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向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 (二)银行承兑汇票追索金额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出票金额和银行承兑汇票从到期日到实际付款日止时间的延付利息加上所有相关的催收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二)、补救措施 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 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书 ④经办人身份证 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
假设 A公司要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 B公司。 1. B公司先要向 A公司提供 B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开户信息:公司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那么 A公司在网银系统里面就可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 B公司。 2.当 A公司操作完成后, B公司在网银系统里找到汇票签收相应的选项(每个银行的网银都不太一样,大同小异), B公司点开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选择签收即可。 3.注意事项: B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要正确无误; A公司在背书后,在 B公司签收之前, A公司是可以撤销的,如果 B公司已签收, A公司就无法撤销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操作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一致,都在电子汇票系统里面,别大意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了。 《票据法》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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