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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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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针对这种状况,您应马上采取补救措施。若您的汇票上注明“现金”字样,应马上向签发银行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请求挂失止付;若遗失的是注明收款单位的,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则应该马上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若是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们姓名的汇票,银行无法挂失。
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将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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