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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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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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