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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诉讼期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拆迁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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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讲述,在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的执行。在这里要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这是指拆迁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不仅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影响到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是指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给予货币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15日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关于诉讼期间拆迁人能不能实施拆迁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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