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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第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第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第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第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第六,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 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三) 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 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 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双方在合作的时候未免不会发生纠纷,这就涉及到争议的解决,我们当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在这个方法行不通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寻求仲裁裁决或起诉到法院。我先来谈一下仲裁。仲裁是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首先我们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必须注意明确、唯一的原则,明确是指仲裁争议的事项要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要明确,唯一是指所选的仲裁机构要唯一,如果当时选有两个,发生争议时双方也应确定一个唯一的仲裁机构;其次,要了解有权设置仲裁机构的地方是设区的城市,所以张家港地区是没有的,我们可以选择苏州仲裁机构仲裁,约定了无效的仲裁机构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再次,仲裁机构尽量约定对我们有利的地区,这对案件的处理以及诉讼成本的节约都具有积极效果。下面我将着重谈一下法院的管辖。我主张,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也要尽量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努力,并且要牢记管辖法院的约定也要做到明确、唯一。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很多,可以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等,我们在约定时需明确指定其中一个法院,并且只能有一个法院管辖,否则就视为约定无效。如果对方的态度很强硬,在双方公平的基础上,最好的管辖法院就是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向各自的法院起诉,达到双赢。法律是把双刃剑,在我们拥有权力的时候,我们也要学会如何很好地运用它。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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