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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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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理费: a、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争议标的a代理费计算满额(rmb) 100000元以下部分a*5%5000元(10万元满额) 100001—500000元部分a*3%17000元(50万元满额) 500001—1000000元部分a*2.5%29500元(100万元满额) 1000001—5000000元部分a*2%109500元(500万元满额)5000001—10000000元部分a*1%159500元(1000万元满额) 10000001元以上部分a*0.75%
伪造,指的是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的本质在于使非属于此种货币的材料取得此种货币的形式;而变造货币的本质在于使同一种货币材料改变数额、数量。仿造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颜色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1、走私假币罪的对象: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 2、本罪的行为表现:本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的态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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