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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
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 依约获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2)依约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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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 第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特许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监督权是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监督权通常是通过执行督导程序和制度来实现的。督导程序和制度各企业并不完全相同,但其职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麦当劳采取“神秘消费者”的手段来检查监督加盟店的产品、服务质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费及其他各种服务费用。特许经营费是指加盟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有的企业还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这些费用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其他各种服务费用通常有广告费、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委托代理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以外单独约定。有关费用的收取既反映了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同时又是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保证和源泉。 第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特许合同,取消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这是特许者的解约权。因为解约权的形式对特许双方的影响很大,因此对相关条款的设计应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于特许经营体系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特许者应充分估计解除合约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不良影响,不是万不得已,不要使用解约权。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有: 第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特许经营权授予的依据是特许经营合同。在形式上,通常会举办一个象征性的授权仪式或颁发授权证书。营业象征通常是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营业方式等。经营手册是指《单店营业手册》、《VI手册》等。 第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通常是由特许者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被特许者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第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通常特许者为被特许者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设备的安装高度、物品采购、员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务。 第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什么叫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实务中,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加盟店、有专营店、特约代理等各种名称,不管名称如何变化,只要经营方式符合特许经营的特点,就是特许经营。那么,特许经营的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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