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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纠纷可以从经常居所地追究吗?

2021-11-14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或变更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医疗、劳务派遣、公务除外。也就是说,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和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两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的地方。所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比如当事人因为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外地就医等原因,不能一直住在某个地方,但只要居住状态相对持续,达到一年以上,不会影响经常居住的判断。对于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的认定,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因此,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住的地方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意将该地方作为生活中心居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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