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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的定额发票有用。定额发票需要由开具单位加盖,未加盖的发票无效,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和记账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不论是定额发票而是不定额发票,都需要由开具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发票无效,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和记账依据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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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殊的文字协议,一般来说,合同可以通过加盖合同印章或公司印章生效签约代表可以不签字,但是如果可以的话,还是建议签字比较好,以免后期发生纠纷。在实践中,许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 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一般情况下是不影响认证抵扣,但是如果税务严格追究就不行了。大连国税答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泰安国税和宁波国税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深圳国税深圳国税: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实务中建议,强调是实务的角度,惹不起可以躲得起!金额较大、供应商名录的,建议换票!金额较小的,换票成本较大的(如外地住宿费),暂时不换!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不允许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销!顺便说一下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答:不可以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不可以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答:都不可以,补盖也不行。一句话,除特殊情况以外,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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