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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商标易于呼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这样,它在企业商标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大陆法系特征: 1、罗马法影响很大,采用罗马法系统。概念和术语; 2、一般没有判例法; 3、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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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保释审查制度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审查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命令嫌疑犯,被告人提交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嫌疑犯,被告人不逃避调查和审判,遵循的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拘留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让被告人照顾家庭,也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也可以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减少国家用于拘留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费用,减轻拘留所的工作压力。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正确实施等待审查的立法设置和对司法机关依法调查事件,保障嫌疑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有什么特点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是: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显然,我国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没有规定,显然不予许可。 2、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较窄,仅限于债权。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12条同时强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不属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显而易见,除在代位权客体限制方面我国与传统理论相似外,我国的代位权客体范围明显比传统理论所言狭窄。 3、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效果适用“直接受偿规则”。所谓“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代位权行使结果的“直接受偿”规则,也是对传统理论“入库规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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