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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发生特定事由的情况下,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归于无效,待到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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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有如下: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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