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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人经营的,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就业或个人开...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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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残疾人优惠政策如下: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所得,由纳税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所有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登记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人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免除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残疾人就业人员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处理,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半注册费。(5)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像、光盘租赁等业务,规模较小的,免收管理费。如果规模较大(雇用帮手),残疾就业人员超过30%(含30%),管理费按批准标准的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权或者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需要上诉的,也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具体程序相同。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必须每年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五,互联网行业和电子商务工作互联网可以帮助大量残疾人就业,减少肢体行走的不便,了解世界。6、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条例》,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合理的便利。
国家的优惠如下: 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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