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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或退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离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的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支取单》一式三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公司不办理退休证,个人可以办理。个人办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张证件照,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所办理。事务所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12333,也可咨询当地政务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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