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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一、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二、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者具备退休条件,所在单位不申报退休,可以自己持相关材料,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人社局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都设有窗口办理,按特殊工种退休,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身份证;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4、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5、档案;6、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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