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二)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三)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15人已浏览
891人已浏览
753人已浏览
9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