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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2、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3、“保证书”、“...
因婚外情要离婚的,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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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婚外情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婚外情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制作的书面材料:(1)记录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双方交往的信件或一方的日记;如果白纸黑字的记载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够取得更好的证明效果;(2)当婚外情突然暴露或导致家庭矛盾激化时,有婚外情的配偶或婚外异性急于写下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二、显示婚外情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第三,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婚外情的视听资料;比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配偶承认与第三方的婚外情关系,在家里安装摄像设备,拍摄配偶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视频等。;第四,手机短信;配偶和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难以保存,二是稳定性差,易于删除或编辑,通过一般技术手段难以发现;第三,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和接收者是谁。第五,通信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邮件中的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大量婚外情,但这类证据也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犯罪的证据分为七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 实际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有自己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害人自诉权,根据规定,被害人除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起诉权以外,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这是其他证人所不具有的权利。此外,被害人陈述还包括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但也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证人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被害人虽然依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物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做证人。而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法人作为—个实体单位,既然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它当然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法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就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应视为被害人陈述,而这种情况下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显然极不合适。 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无形中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混淆在一起,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因此,设立专门的被害人陈述笔录是必要的,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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