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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01
在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认管辖权: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由于其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变得较为困难。因此,可以参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管辖权区分办法。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一般法院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此来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 2. 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是法人,则应向公证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等。 3. 确认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4. 询问公证人员回避:在办理公证时,需要询问公证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5. 注意公证的时间相对集中与连续:在办理公证时,应确保证据保全的时间尽量集中,以便于后续操作。 6. 涉及多个网站之间侵权的案件:对于多个网站之间的侵权案件,最好将所有网站的内容同时保全,以作为比较。 7. 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在办理公证时,应详细记录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路径、网址、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这些记录应逐页存储并打印,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如果被侵权作品内容较多,可以有选择地打印部分文稿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说明。 8. 在公证处操作微机进行证据保全:虽然《公证程序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应尽量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时需要切记的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在申请人处进行公证则存在这种可能。例如,在申请人处进行网络深度链接时,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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