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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事由类型: 第一类:一般解散事由,是指只要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第二类:强制解散的事由,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第三类: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4、另外,还有一种强制退伙的方式,即除名。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另外,还有一种强制退伙的方式,即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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