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要求,我市征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以下是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供参考。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现将桂林市临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临桂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537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37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943元/亩到23772元/亩之间。两江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08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86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35元/亩到22864元/亩之间。会仙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87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05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16元/亩到20056元/亩之间。六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83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84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12元/亩到22848元/亩之间。五通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81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8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10元/亩到22840元/亩之间。四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1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6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650元/亩到22600元/亩之间。中庸镇、茶洞乡、南边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626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045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114元/亩到20459元/亩之间。宛田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13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6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21元/亩到19684元/亩之间。黄沙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92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60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02元/亩到19608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7人已浏览
2,428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