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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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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2篇案例引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我们可以看出,水田、菜田、旱地、开荒地、森林的补偿款是不一样的,但都需要以该土地被征收前的近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补偿额。且防护森林时不能征用的,若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的,也是需要照价赔偿的。
广西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各地一般都有具体的青苗补偿办法。可在本网站搜索。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平均每亩补偿约3.75万元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发出的相关通知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且逐步提高。此后,我区先后在2010年、2013年两次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为37532元/亩,与2013年的标准33261元/亩相比,平均上调了4271元/亩,上调幅度为12.84%,年均提高4.28%。记者查阅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得知,2013年~2015年,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年的增速都在2%左右,因此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提高幅度是明显高于消费价格上涨幅度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如果征收范围涉及基本农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下限分别是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和0.4倍。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以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来计算补偿。 不同区域补偿标准有差别 调整后的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约3.75万元/亩,是否意味着全区各个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都要大于或等于这个数值?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关部门根据土地所在的不同区域划设了不同的片区,各个片区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在分区设置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当某块土地处在两个片区的交界处,就有可能出现只隔了一道田埂,补偿标准却相差巨大的情况。此次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过程中,国土部门也特别注意缓解这一问题,尽力缩小相邻乡镇(区片)之间的标准差距。目前,绝大部分两两相邻的乡镇(区片)的补偿标准差距已缩小到5000元/亩以下。 部分土地补偿可适当提高 我区地处丘陵地带,地形地貌比较复杂,同一补偿标准的片区内土地,往往被以多种方式利用,投入产出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比如水利设施较好的水田,产出能力往往明显优于坡度比较大且难以利用的坡地,采用同一标准补偿可能会使农民感到不够公平。针对这一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当地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 《通知》还强调,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不包含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各地在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时,不能将上述费用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广西的居民不管是否被征收土地都应该在事先对上述规定有所了解,才能够保证以后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在遭遇到政府的不合理征收之后能够迅速做出应对措施以免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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