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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海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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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海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客观要件。帮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帮助国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通信器材、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主要部件。本罪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要件可以是国内机构、组织、个人、海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是资助人,只有国内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关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意义,请参考第106条的说明。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国内组织和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资助,就不会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兄弟的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 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 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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