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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行起诉状的写法

2023-03-24
原告:王,女,1979年月日出生,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国师街号单元,太原市局工作,电话: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张,电话: 第三人:刘,男,汉族,1978年7月9日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号,联系方式:第三人:太原市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颁发的位于太原市旱西关西街南小区3幢2单元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201100)。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此致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王二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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