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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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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用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等。
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或者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交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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