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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应如何组织根据最高院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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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旁听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的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等。
证人出庭作证,是向法院如实陈述自己所见到或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不是对案件进行评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证人应当遵循隔离作证的原则,证人隔离作证的原则目的是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这意味着,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证人作证时其它证人也不得在场,证人也不得与当事人和其它证人就其作证案件交换意见。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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