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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放弃探望权是无效的。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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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条款应该无效。探视权是作为父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不能自主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能,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条款应该无效。探视权是作为父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不能自主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属于亲属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有利于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身心的不良影响,弥补对孩子的情感伤害,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探视权涉及人身,当事人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属于无效约定,这一约定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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