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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能由离婚双方自行处分,故放弃孩子探望权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
协议离婚放弃探望权没有效,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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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放弃探望权有法律效应吗?放弃参观的权利是无效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一项特殊权利。这是一项延伸的父母权利,不能自由处置。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赡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能被离婚双方自由地惩罚或放弃。这对夫妻离婚后,父母的性质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孩子并没有改变,但双方行使这一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方直接提出了孩子实现和满足孩子的权利通过保健和教育。扶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支持子女扶养权利和义务的一方主要是通过探望和支付抚养费来实现和履行的。因此,离婚双方没有权利放弃协议约定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要在履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向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没有消除因离婚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期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夫妻双方是不能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因为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还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义务人的放弃而消失,即使义务人做出放弃的表示,也应当认定无效。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与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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