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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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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所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即在规定上下班途中情形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从以下因素来看:1。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员工上下班距离和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天气条件、行使安全等因素,合理裁量合理人员上下班时间的范围。第二,路线因素。这里说的路线应该是合理的通勤路线,而不是必要的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或者高空路线(高架桥等。).由于不同劳动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不同,只要劳动者选择的路线符合行使方便、成本低、安全性好的标准,就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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