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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诉人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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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不受理,可以投诉,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际、外交等国家的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国防和外交事务,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的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的是看其政治性是否达到一定高度,即其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举例来说,强制服兵役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政治问题,是一种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得直接或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任何抽象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得审查这些抽象行政。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规定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根据自身职权进行审查,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①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并予以撤销,变更的权力只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大范围、不确定的对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由单个对象单独诉讼解决,必然会扩大解决问题的成本,存在一些技术困难。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掌握?例如,一个城市需要在市规划区改造城东的棚户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拆迁公告。这里的拆迁公告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因为无论社区有多大,住在这里的人都可以统计。因此,某市的拆迁公告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市政府决定发出通知,非本地乳制品不得进入本市销售。这里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定的,因为按常理很难统计。因此,该通知是针对不确定人群的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种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的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没有判断条件和标准。由此产生的行政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但不受此类案件的,不应作扩展解释。如果此类决定涉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如果涉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所说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分别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上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公民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性质,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只针对行政行为,因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滥用刑事司法行为,取代特定的行政行为,从而逃避行政诉讼。借助刑事司法行为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没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或者实施罚款。不在规定对象范围内的其他公民滥用刑事司法行为,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可以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这个按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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