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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该项待遇的: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当地的,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没有农村集体户口的,不得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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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尊重其它人意愿,如果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否则,不予确权登记颁证。2.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土地确权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承包地,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各地规定不一:以北京为例,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征收管理部门。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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