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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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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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