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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2-10-12
1、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意向,并且实施了转让股权的行为,但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实践中存在分歧。 2、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合同已告成立,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受让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金,其权利为取得出让方的股权;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是出让其股权,其权利为接受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金。 3、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股东各方利益。股权转让方虽有转股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受让方,未签订转让股权合同,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缺乏必要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我们认为,为了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和相关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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